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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六年度台重覆字第八號

逃亡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鄭玉山沈方維吳信銘李錦樑梁玉芬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一○六年度台重覆字第八號

聲請重審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逃亡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三十日確定決定(一○五年度台重覆字第一○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確定決定後,須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且足以影響原決定之結果者,始得依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聲請重審。本件聲請重審人(下稱聲請人)依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係以:本庭一○四年度台重覆字第一○號決定理由內敘及「一○一年度台重覆字第四七號決定(下稱第四七號決定)」部分有誤,伊因而依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之聲請重審,乃原確定決定以重審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顯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規定,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惟查,本庭一○四年度台重覆字第一○號決定書理由欄所載第四七號決定,固為「一○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二六號決定」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其結論。原確定決定駁回聲請人對上開確定決定所為重審之聲請,結論並無不合,亦無所稱就其請求事項未予裁判之情形。聲請人指摘原確定決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之聲請重審,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梁 玉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七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六年度台重覆字第八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逃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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