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7年台覆字第47號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07年台覆字第47號
聲請覆審人 莊清安
上列聲請覆審人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決定(107年度刑補更一字第10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莊清安(下稱聲請人)請求意旨略以:其前以證人身分指認詐欺案嫌犯,卻遭檢察官將其列為被告起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3613號(下稱第3613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3 月,致伊冤受執行,爰刑事補償法規定,請求刑事補償等語。
原決定機關以:聲請人請求所據之裁判即第3613號案件係有罪判決,並未經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亦無羈押、刑罰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期,或非依法律受刑罰執行等狀況,核與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2、5、6、7款要件不符,所請自屬無據,不應准許,因而決定駁回其請求。
聲請覆審意旨雖以:伊就同一事件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第1141號判決免訴,此免訴判決等同為伊無罪之判決,可證伊不應受刑之執行而竟受之云云,並提出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出獄證明書為論據。惟免訴判決係基於同一案件一事不二罰之法理不予追訴,並未推翻前已確定之有罪判決。聲請人受刑之執行乃依法所為,其聲請補償仍不符合上開要件,原決定予以駁回並無不合。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