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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一七九號

買受盜賣械彈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楊仁壽洪文章陳世雄劉介民鄭玉山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一七九號

聲請覆審人 甲○○

      乙○○

上列聲請覆審人等因其被繼承人丙○○買受盜賣械彈案件,請求冤獄賠償,不服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決定(九十八年賠更字第○○三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原決定撤銷。

理由

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賠償請求人甲○○、乙○○(下稱聲請人等)請求意旨略稱:聲請人等之父即被繼承人丙○○(非軍人,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死亡)前於七十二年間因涉嫌買受盜賣械彈案件,經前陸軍後勤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於七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依押票回證為七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至七十三年五月三十日經前陸軍後勤司令部以七十三年判字第○三○號判決無罪,並於七十三年六月十三日釋放,爰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新台幣五千元折算一日,請求賠償等語。原決定則以: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參照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指其羈押之發生,乃由於受害人本人之不當行為所致者,例如意圖使偵查或審判陷於錯誤而湮滅或偽造證據或冒名頂替或虛偽之自白,或因重大過失不及時提出有利證據,及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為不起訴處分之情形等是。本件聲請人等之被繼承人丙○○係因(共同被告)黃新田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詢問時及前陸軍後勤司令部偵查中,指稱丙○○亦涉嫌共同買受械彈。該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後,前陸軍後勤司令部審酌上情,為收及時遏阻犯罪之效,「未經傳拘程序」,即於七十二年十月七日以(72)寧祥字第1510號呈對丙○○發布通緝,於法並無不合。嗣丙○○於同年月二十一日通緝到案,經訊問後以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依當時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執行羈押,足見本件羈押之發生,乃由於其逃亡經通緝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之事由所致,顯係因受害人本人之不當行為所引起。其因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依前揭規定即不得請求賠償,聲請人等之請求為無理由,爰決定予以駁回。聲請覆審意旨略謂: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依原決定所載,陸軍後勤司令部之通緝書,係「未經合法傳拘程序逕行通緝」(見原決定第四頁第二十五行至第二十八行)。丙○○既無逃亡之事實,竟未經合法傳拘逕行通緝,顯然於法不合。則丙○○之受羈押,顯非其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致。原決定有誤,請依法准予賠償云云。經查: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固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者,不得請求賠償。惟所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依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係指其羈押之發生,乃由於受害人本人之不當行為所致者,例如意圖使偵查或審判陷於錯誤而湮滅或偽造證據或冒名頂替或虛偽之自白,或因重大過失不及時提出有利證據,及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為不起訴處分之情形等是。本件依據原決定所載,前陸軍後勤司令部係單憑共同被告黃新田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詢問時及前陸軍後勤司令部偵查中,指稱丙○○亦涉嫌共同買受械彈,未經合法傳喚、拘提程序,即逕行對丙○○發布通緝,並於通緝到案後,執行羈押。依其情形,能否謂為丙○○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即有研求餘地。本庭前次撤銷意旨,已經指明:丙○○「其何故遭受通緝?是否在踐行合法之傳拘程序情形下,遭受通緝?凡此與丙○○之受羈押,是否因其本身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判斷,所關頗切。原決定機關未遑詳為調查審認,……」(見本庭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四○四號決定第二頁第五行至第八行)。乃原決定機關未予究明,並認前陸軍後勤司令部為收及時遏阻犯罪之效,「未經傳拘程序」

,逕對丙○○發布通緝,於法並無不合,遽予駁回聲請人等之請求,尚有未合。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有理由。應將原決定撤銷,由原決定機關查明後另為適當之決定。

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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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仁 壽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鄭 玉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九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一七九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買受盜賣械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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