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3號
- 聲請人
- 廖美惠
- 相對人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郝龍斌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大眾捷運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新北市新莊區公所低收入證明書1份為釋明,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資料審核結果,聲請人於100年度並無所得,年度財產總額亦僅達新台幣42,670元,該數額尚不足支應新北市所定該年度最低生活費,其所提行政訴訟,亦經本院102年度簡字第63號受理在案,有該案卷可稽,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