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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368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字第368號

原告
劉毓哲
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楊金樹
訴訟代理人
江漢強

      王詩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北市裁罰字第裁22-A01YDG545 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2年10月14 日北市裁罰字第裁22-A01YDG545號裁決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9 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又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102年10月13日凌晨4時2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在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05 巷及市民大道口,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員警攔停,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為警當場舉發,並移送被告。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以102年10月14日北市裁罰字第裁22-A01YDG545號裁決裁處罰鍰9 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分(以下簡稱:原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原告車子停在忠孝東路4段205巷口,員警盤查後說車內有酒味,原告告知沒有喝酒,約5分鐘後,來了2位員警,念了一些條文,原告只記得員警說回警局做平衡測試,通過就可以了。原告在沒弄清狀況下,被半強迫的帶回警局。原告在車上有詢問什麼是平衡測試,員警說有畫圈圈等項目,並說原告不像有喝酒酒的樣子,不用擔心。原告在警局裡不到5 分鐘就測試結束,原告問員警不是要抽血酒測嗎,員警說已通過,不用了,並要伊簽一些文件就可以離開了。原告不疑有他,便離去。隔天才知道員警以拒絕酒測處罰。但原告自始至終都未拒絕酒測。因為原告未曾酒駕,也從未酒測,以為酒測是抽血檢測,不知道當時員警要求的是呼氣檢測。現場有員警強調平衡測試及抽血檢測,誤導原告之判斷。又當時沒有員警告知要如何呼氣酒測,也沒有出示儀器,原告以為員警所要求的就是配合回警局,所以考慮的時間比較久,但不是拒絕酒測等語。並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以:

(一)卷查舉發機關函復略以:「本案係當場攔停舉發案件,經本分局交通分隊舉發員警證稱:102年10月13日4時許於本市忠孝東路4段205巷、市民大道口,攔查劉毓哲駕駛6862-GX 號車,發現劉君滿身酒味,經提供礦泉水漱口,並指導配合施測方法、技巧後施測,惟劉君消極不配合,經再次指導、勸導、警告及告知拒測法律效果後,劉君仍消極不配合,爰依規定告發『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另檢視採證光碟錄影檔(CIMG7214.AVI)顯示,約4分4秒許,員警第1次告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法律效果;約7分4秒許,員警第2次告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法律效果;約9分28 秒許,員警告知酒測數值之各項法律效果及拒絕酒測效果;約10分15秒許,員警第3 次告知原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法律效果,原告並多次詢問關於酒測數值之罰鍰金額及公共危險罪等相關規定;約14分33秒許,員警第4次告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法律效果;約 17分47秒許,員警第1 次詢問原告是否要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原告詢問是否不測就要吊銷駕照,員警告知會吊銷駕照並3年不得考領,原告旋即手撐著頭不說話;約18分30 秒許,員警再次詢問原告是否要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原告繼續低著頭不說話;約20分17秒許,員警第5 次告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法律效果;約20分47秒許,員警宣告第2 次詢問原告是否要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原告仍不說話;約21分27秒許,員警第3 次詢問原告是否要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原告持續不說話,員警再次告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法律效果;約21分55秒許,員警再次詢問原告是否要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原告仍不回答,並要求員警再次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之內容;約22分10秒許,員警第4 次詢問原告是否要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原告仍不就此問題回答;約27分52秒許,員警第5 次詢問原告是否要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原告仍不說話,員警隨即第6 次告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法律效果,原告依然不說話不表示意見。是原告經舉發員警於現場詢問是否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並明確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仍不說話、不表示意見,舉發機關依法舉發原告消極規避酒精濃度測試之行為無誤,原告辯稱在沒弄清狀況下就被半強迫的帶回警局乙節,顯與事實不符。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之所以規定「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除應課予罰鍰9 萬元外,並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較諸同條第1 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 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之飲酒駕車處罰規定更為嚴格,其立法目的在於不使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駕駛人反而獲得寬典,否則無異鼓勵駕駛人拒絕接受測試。至於有無拒絕接受酒測,並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致其體內酒精濃度因時間經過而逐漸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對於其他立即配合測試之駕駛人顯難維持正義公平原則。是以,交通部90年8月14日交路90字第 048748號函、內政部警政署90年8月23日(90)警署交字第175739 號函均明確說明酒精濃度測試時,「以警方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駕駛人如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其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而不以駕駛人不配合時間長短為據」,有該函釋存卷可查。而所謂「拒絕」,除了以積極之意思表示不接受酒精呼氣濃度測試以外,尚應包括雖有配合實施測試,但卻以消極、虛應、不配合(例如:口說身不動)態度以對,致前開測試無法正常實施者而言。另原告所稱在警局裡通過平衡感測試乙節,與是否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行為無涉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 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 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 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 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第67條第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3項前段、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 項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2 款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是以,除汽車駕駛人已肇事而拒絕或無法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外,舉發機關尚無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的法律依據。次按,「司法院釋字第699 號解釋理由指出主管機關『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並以此作為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前段、第68條合憲之重要理由。據此可認對汽車駕駛人,如其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未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則不得加以處罰。然既曰『處罰』,則其所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應是對拒絕接受酒測處罰之直接法律效果規定。詳言之,該法律效果是受行政處罰所直接產生者,如非屬行政罰之法律效果,或僅是法律另行以該行政罰為構成要件,規定發生其他之法律效果,則不在『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因此:1.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直接規定之法律效果為『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處罰鍰』為行政罰之法律效果,『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則非行政罰之法律效果,當無疑問。所以『處罰鍰』在『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不在此範圍。2.『吊銷駕駛執照』,司法院釋字第699 號解釋謂『故職業駕駛人因違反系爭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之處罰者,即不得因工作權而受較輕之處罰』,係認其為行政罰。此部分可認屬於『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3.道交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有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經此吊銷駕駛執照者,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係法律以吊銷駕駛執照處分為構成要件之法律效果,雖對汽車駕駛人之權利有所限制,然其究是直接基於法律規定所發生之法律效果,並非主管機關以具意思表示為要素之單方行政行為,所作成之行政罰處分,自非『處罰』,不能認屬於『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4 …汽車駕駛人以動力交通工具在道路上從事交通活動,對於第三人之安全有造成危害之危險。因此道路交通法令對汽車駕駛人有具安全駕駛適格之要求。此項適格包括對於交通法令之暸解及遵守。苟汽車駕駛人之違規行為顯現出此項適格之欠缺,除著眼於過去違規行為之違法及可責加以非難之處置,此項處置具裁罰性外,另為使違規行為人增進其安全駕駛適格,確保其如再從事汽車駕駛之交通安全而令其為一定行為,此下命行為並非在制裁違規行為人,而是在預防未來危險之發生,不具裁罰性,雖不利於違規行為人,然非行政罰…第35條第4 項原已有處罰鍰及吊銷駕駛執照之處罰規定,102年1月30日修正增訂不利效果遠低於處罰鍰及吊銷駕駛執照之『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立法者當無以此再作為處罰手段之意思…此種講習係為增進受講習人之安全駕駛適格,確保其未來從事道路交通之安全,預防未來危險之發生,並非在究責,不具裁罰性,雖不利於汽車駕駛人,尚非行政罰,自不在『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換言之,警察對拒絕酒測之汽車駕駛人,雖未先告知拒絕酒測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法律效果,仍得令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74號判決參照)

(二)查前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下述爭點外,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違規查詢報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02年11月29日北市○○○○○○00000000000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酒精濃度測定值檢測單、違規通知單及移置保管車輛單存根聯、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採證光碟等等附卷可稽,應認屬實。本件爭點在於:原告是否有消極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檢測之情?舉發員警是否已盡告知義務?

(三)原告雖主張:伊沒有拒絕酒測,員警沒有出示儀器要伊吹氣,且有員警提及平衡測試及抽血檢測,伊以為配合回警局後就會作測試,結果作完平衡測試後,員警表示不用抽血,伊就離去,不知道酒測是指呼氣酒測云云。然經本院勘驗員警蒐證錄影光碟,內容顯示:「(檔案名稱:CIMG721)0分5 秒許,員警:你確定沒飲酒嗎?因為我聞到你車上有酒味。同車女性友人:沒有,我們沒有喝酒。2. 0分10 秒許,員警:盡快,只要3分鐘就好了,請劉先生下來做個測試就可以了。0分22 秒許,女性友人:因為我身體不舒服。員警:對啦,我說3 分鐘就好了,我們機器已經過來了。女性友人:可是我們確定沒有飲酒。員警:對呀!所以說我跟你講耽誤你3 分鐘的時間,如果沒有問題的話,我就讓你們離開了。0分38秒許,女性友人:因為我腸胃炎。員警:我主要是聞到車上有酒味,所以才會請你們做測試。0分54秒許,員警:好,來,先下車一下。1分14秒許,原告:可以先喝水一下嗎?員警:可以。原告:過15分鐘以後...喝個水可以過一會兒測?1分31秒許,員警:您確定的情況下,沒有飲酒的情況下,就是漱口完做確認。1分 39秒許,員警:來,水在那邊(原告飲用礦泉水)。2分11 秒許,員警:在給您做測試前,要先給您簽個確認單。原告:什麼確認單?員警:就是飲酒結束超過15分鐘或是我們有提供水讓您漱口的狀況下,您來做測試的(員警取出酒測器放在自小客車後車廂上面,原告持續飲用礦泉水)。2分50秒許,員警:來,先生,現在時間102年10月13日3時57分,您飲酒超過15 分鐘了嗎?....原告:我不知道。...3分31秒許,員警:對啦,來,沒關係,這給您確認一下。3分39 秒許(員警告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所載的4 項內容),員警:一確已飲酒結束或服用其它含有酒精成分物(食)品(如蜂膠、感冒糖漿、漱口水等)已滿15分鐘。女性友人:沒有。員警:二飲酒結束或服用其它含有酒精成分物(食)品(如蜂膠、感冒糖漿、漱口水等)未滿15分鐘,有提供漱口水漱口。三確未飲酒且未服用其它含有酒精成分物(食)品(如蜂膠、感冒糖漿、漱口水等)願意接受檢測。四知悉拒測之法律效果: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處新台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外;如經客觀情狀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或疑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仍得依刑法第185條之3移送法辦,最高可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以下罰款。4分50 秒許,員警:你是哪一個?超過15分鐘了沒?還是都沒喝?....(原告持續飲用礦泉水,未作任何回答)。5分28 秒許,原告:你剛剛唸那麼多?員警:來,你可以看嘛!我只是唸給你聽,因為你沒有來看,所以我唸給你聽,這總共有4 個選項,對呀(原告上前查看放置在自小客車後車廂上之確認單)。......6分42 秒許,員警:來,先生我再告知一次,我再跟你確認一次,現在的時間是民國102年10月13日凌晨0點01分...。員警:是4點01分,你假如說因為15分鐘你假如拒絕測試的話,我們會開拒測的部份。就是以這邊拒測的話,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處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外;如經客觀情狀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或疑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毫克以上,仍得依刑法第185條之3移送法辦(原告仍站在自小客車後車廂處,狀似仍持續查看確認單的內容,對員警的詢問未作任何表示)。7分52 秒許,員警:原則上就是說您如果拒絕測試的情況之下,基本上來講除了吊銷駕照外3 年內不得考領,就是最高罰。然後再來的部分,就是車輛移置保管的部份,然後剩下的就是還要我們現場幫您做一些平衡測試,看看您是不是就是說符不符合刑法的部份來講,是不是不能安全駕駛。如果您這些測試都沒辦法通過的情況下,我們就是要很抱歉把您帶回去,就是依照相關程序移送法辦。簡單的說就是這樣子。8分33 秒許,原告:嗯!員警:那剛剛時間開始的情況下,到目前為止已經8 分多鐘了,那您自己斟酌一下。8分50 秒許,員警:原則上我們會給你做一個測試之前給你做個確認,是結束飲酒超過15分鐘的情況之下,那目前為止我們已經提供水給您漱口了,那你如果在我們攔停你下來的開始的情況之下,15分鐘之內,消極的不配合測試的情況之下,也算是就是說拒絕測試。要先跟您告知一下,不是說我下來之後等15分鐘以後再做測試。9分27 秒許,原告:測試之後的值是怎麼樣?...員警:假如超過0.18mg/L,我們就會開單,要是超過 0.25,就是所謂公共危險罪,要移送法辦。超過0.25就要移送法辦,0.18我們就會開單。9分52秒許,....員警:拒測的話就是罰最高罰9萬元,3年內不得考領。原告:然後呢,那個刑罰...員警:來,我剛才已經念過這次已經念的3 遍,再跟你講一次。拒測之法律效力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 4項規定處9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外;如經客觀情狀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或疑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仍得依刑法第185條之3移送法辦,最高可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以下罰款。11分3秒許,...員警:來!因為拒絕酒測,假設認定你不能安全駕駛,我們會把你帶回我們隊部,然後基本上可能到醫院去做抽血的動作。原告:抽血?11分26秒許,原告:喔!拒絕酒測要去抽血。員警:新的規定有這個規定。原告:然後抽出來之後。員警:沒有呀!你就公共危險移送法辦呀!對呀!就是移到法院那邊讓法院去做裁決。11分49秒許,原告:再給我1瓶。...員警:那個水是給你漱口的,不是給你喝的。員警:我那只是給你漱口用,讓你漱掉嘴巴的酒精,因為我們要測的是你血液中的酒精濃度,不是你嘴巴,所以我們給你水是給你漱口用,不是給你喝的,我們沒有這個義務要提供水給你喝,只是讓你漱口用,我們要測你血液中的,不是要漱你嘴巴的酒精濃度(員警與原告同車女性友人交談中)。...13分51秒許,...員警:這個就問你嘛?超過15分鐘或未滿嘛!你假如說,我剛剛問你嘛!從開始錄音到現在已經12分鐘了,對不對! 假設我這整個錄音錄完15 分鐘,基本上都已經飲酒結束超過15分鐘,對呀我們就問你是不是飲酒有超過15分鐘,如果你已經超過15分鐘,還是消極不配合那我們就以拒測來做處理。14分30秒許,員警:拒測就是罰9萬元的罰鍰,當場移置車輛,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道路安全講習,如我們客觀認定,不能安全如經客觀情形如認定不能安全駕駛,或疑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聽不清楚...。16分19 秒許,員警:先生,來,這個確認單你確認一下。你喝酒超過15分鐘了嗎?你看我現在錄音都已經超過15分鐘了。確已飲酒結束或服用蜂膠、感冒糖漿、漱口水等已滿15分鐘。原告:你是說感冒糖漿怎麼樣?員警:是說包括,所以而且我們也已經提供漱口水給你漱口了嘛!16分56秒許,員警:你看現在錄音時間已經是15分20秒了,就已經超過15分鐘了嘛!你喝酒我們攔到你之後你不可能再喝酒了嘛!到現在已經超過15 分鐘了,來!先麻煩簽一下您的名字(原告靠在後車廂處,狀似查看確認單內容,未有任何陳述或簽名的動作)。17分27秒許,員警:來!先生你再消極的不配合,那我們就以拒測的方式來執法,就是保管車輛,那你的駕照3 年之內不得考領,拒測的部份都有錄音、錄影。那你要做酒測嗎?你要做酒精濃度測試嗎?18分02秒許,員警:現在民國102年10月 13日4點12 分,你要不要做酒精濃度測試?原告:如果不測就要吊照嗎?員警:3年內,你的駕照會被吊3年內不得考領。吊銷喔!它是吊銷喔!你3年之後才能再去重考。 18分34秒許,員警:來!先生你要配合酒測嗎?(原告沉默觀看確認單中…,確認單就放在酒測儀的旁邊)....19分44秒許,員警:劉毓哲先生,你要不要簽這個確認單?原則上已經跟你講過了,你若不願意簽,我們就視同為拒簽。員警:視同你拒絕酒測的部份,你那拒絕酒測的話,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然後罰是罰9萬元以上,他是罰最高罰,9萬元以上9萬元的罰鍰。然後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 20分41秒許,員警:再跟你講1次喔!員警:現在是民國102年10月13日4點15分警方第2次詢問你,要不要接受酒測?(原告仍持續查看確認單)。21分21秒許,員警:劉毓哲先生,再跟你提醒1次,第3次告知你,要不要做測試?不願意做測試的話,我們就直接用拒測的方式幫你做處理。員警:拒測就是最高罰9萬元,吊銷駕照3年不得考領,這是你的權利,現在告知你,這是最後1 次告知你。原告:可不可以再唸一下。員警:我已經唸很多次了。22分14秒許,員警:你要不要做測試就好了?你跟我們講就好了?要或不要?如果說錄音裡面或錄影裡面我們沒有告知你的權益,這個是我們的不對!我們現在已經告知你程序,最後1 次告訴你,就是說你要不要做測試?原告:測試我還要到你們分局去喔?員警:如果測試超過的話,沒有超過的話根本不用呀。員警:說實在的,你自己喝多少酒,自己的部份來講我說實在的,就是說目前為止有數值的部份來講,是0.18它有開單,超過0.25是移送,那你如果是拒測的情況之下,說實在的就是可能就是我們帶回去,幫您做些測試這些東西,做完以後,如果你真的沒辦法通過,可能後續部份,還要帶您到醫院去抽血,說實在測定你出來血液裡面的值,那個醫院的機器又更準。對不對!23分28秒許,原告:那我如果測出來如果沒有問題那9萬還要罰喔?員警:還是要罰,這個你目前是拒測嘛!你拒測就不是你抽了沒事就沒事的嘛!員警:你不願意做測試,拒測的部份以前了不起就是車子讓你吊走就好,可是現在拒測的部份,程序就變得比之前更多了。那你覺得呢?測試嗎?(原告現場沉默以對)。24分45秒許,原告:你幫我!員警:我沒有辦法幫你選擇,因為我把這個相關權利說實在的,今天來講如果今天比較幸運你做測試沒有超過,很抱歉我們耽誤你的時間,你可以離開了,如果超過的情況之下,說實在的有這個數值,了不起就是罰錢,如果沒有到達公共危險的部份,對不對,車輛代保管,你就可以坐著計程車離開了,如果說像我們講的,今天你自己本身來講,說實在的你喝多少你自己心裡有數,今天如果真的超過的情況之下,了不起就像公共危險的部份,把文書作業處理完,就離開了。那像拒測呢,拒測除了就是說罰最高罰,那還要如果就是說還要帶你回去做平衡測試的情況之下,再抽血,如果那個值確定超過的情況之下,說實在的你覺得哪個划算。25分50秒許,原告:那你抽血是什麼時候抽?員警:在我們幫你做完平衡測試那些東西以後,如果覺得你確定沒有辦法就是說通過那些平衡測試這些狀況之下。原告:平衡測試通過的話,就是罰這些就對了。員警:平衡測試如果通過的話,我會跟你講就是罰最高罰,駕照吊銷3 年不得考領(該時員警手上持有吹嘴)。原告:3年…。26分24 秒許,員警:你如果測了數值看怎麼樣,如果不測就是拒測,拒測開單完之後,我們還要做身體平衡檢測,如果身體平衡檢測通過,就不用抽血。員警:相信你從新聞看過很多了,你要求漱口,你已經把1 整瓶的水喝完,看你配合的情況怎樣。員警:再問他最後 1次,這樣拖也不是辦法。27分25秒許,員警:劉先生問你最後1次,要不要做測試,給我1個明確的答案。27分44秒許,員警:劉毓哲先生,您願不願意做測試?目前為止是民國102年10月13日凌晨4點22分,您願不願意做測試?員警:拒測就是罰9萬元的罰鍰,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並保管車輛,施以道路安全講習,如有事實認定,不能安全駕駛,就以刑法第185條之3,如果酒精濃度呼氣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毫克以上就是公共危險,移送法辦。先生你要做檢測嗎?(原告默不作聲)。30分0 秒許,員警:那我直接用拒測做處理囉(原告仍默不作聲)。(後續為員警開立舉發通知單及吊扣車輛之過程,過程中員警告知到案時間為102年10月28 日,到案處所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員警另請原告陪同至警局作測試,並告知包括走直線、畫同心圓等,如果有通過,就不用到醫院抽血等語)」、「(檔案名稱00159)4時54分許,原告上警車前往警局。4時55 分許,原告詢問如果遇到臨檢點未受檢是否屬拒測,員警向原告說明。員警表示原告反應還OK,只是身上有酒味。5時0分許,原告詢問什麼是平衡測試。員警說明。員警告以:拒測已是既成事實,等一下是作平衡測試,如果有過,就讓你走。員警又表示:明天去繳罰單。原告稱:3年不要開車。員警表示:是3年後要重考駕照。5時1分許,抵達警局。原告及員警一同下車」、「(檔案名稱00160)5時29分許,員警:同心圓,劉毓哲先生,來,坐,現在是民國102年10月13日5點凌晨14分…就是說,作一些測試…就是在這兩個圓圈之內,連續不間續地畫一個圓。不能碰到圈外的部分。5時31 分許,原告先快速地畫完一個圓圈,後仔細地畫圓圈。員警:再來,目前為止喔,請站起來。我們再作測試。你看著我示範。主要是就說,你看這條線,這樣子走來回10 公尺...員警:雙手貼緊,單腳舉起,大概30公分左右,這樣子,大概十秒鐘而已...5時34分許(員警示範動作),員警:摸鼻子,雙手互換。就是數30秒,1000、1001、1002...。5時35分許,員警:其他都還算正常。好的,請坐。員警:平衡可以嗎?員警:都過了。員警:只是要問3 組確定一下,如果他現在要作測試…如果超過的話…問看看。(原告在旁休息,飲用礦泉水)。5時36 分許(員警和另一位員警在商量事情)員警:如果你要再測試的話,超過零點25的話,我還是要移送喔!原告:是喔,這樣喔!員警:我問過偵查隊了。那你還要嗎?原告:我是問如果測試對我有幫助,只有零點15,可以取消,沒有這個。員警:沒有。沒有取消掉....。員警:你說的是,你只要判輕的,重的我就不要,哪有可能。原告:沒有可能?員警:已經開拒測,罰最高9萬。原告:對啊。員警:然後吊扣車子...車子已經扣了。原告:對啊...。員警:零點25 以上,我們就移送法辦。所以,你要測,沒關係,我們就幫您作檢測。原告:不用了,因為我已經通過了。員警:這是您的權利,所以跟您說。因為這種拒測案子,我們都會問你要不要測,你假如要測,我們就幫你作檢測,超過的話,我們就移送法辦...。5時44分許(員警和原告解釋文件)。員警:這張是告發單。原告:確定是9 萬?員警:對,最高是9萬。原告:這個條款是9萬?要確定?員警:對。」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由上開勘驗內容可知,員警已提供礦泉水供原告漱口,並多次勸說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檢測,前後經時逾15分鐘,已足供原告休息,避免因口腔酒精濃度較高致影響測試之準確性。又員警已多次完整告知拒絕酒精檢測之法律效果,足使原告知悉拒絕測試之利害關係,原告雖然沒有明白表示拒絕酒精濃度測試,卻一再保持沈默,拒絕回答員警關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之詢問,顯係以消極方式拖延酒精濃度測試之時間,且最終仍未完成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違章情節明確。再者,依員警在場陳述之內容可知,該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係現場完成,無須至醫院進行,且儀器已經送來,並放置在自小客車的後車廂上,原告在後車廂上查看員警提供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時,不可能對此毫不知情。又原告查看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已清楚載明係「吐氣」酒精濃度檢測,而非抽血,原告應無不知酒精濃度檢測方式之可能。另員警已多次強調,如果現場拒測,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規定,除開單舉發外,為檢視是否涉有刑事公共危險罪嫌,還要回警局作平衡測試、畫同心圓等肢體檢測,如果仍未通過,始有抽血檢測之必要等語,核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相符,是原告應可知悉現場之酒精濃度檢測方式並非指抽血檢測。況且,原告隨同員警返回警局進行平衡測試及畫同心圓等生理檢測後,仍表達希望重新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取消原先拒測的舉發,惟遭員警拒絕。顯見原告已知悉其在舉發現場消極未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業經員警舉發在案,尚與抽血檢測無關。原告所稱,尚不可採。

六、綜上,原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所定之違章事實明確,被告以原處分裁處罰鍰9 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分,並無違誤。原告徒執前詞,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九、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 9第1項、第236條、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368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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