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坤鎔
- 相對人
- 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02年度行執字第1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次按,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同法第10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見其提出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60號、100年度裁聲字第38號、99年度裁字第2981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補字第36號、101年度民他抗字第3、4號、99年度民商抗字第2至5號、13至22號等裁定書影本,並未能釋明其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況,且聲請人本案所提出強制執行之聲請,亦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4日以102年度行執字第17號裁定駁回聲請並經確定,可見其顯無勝訴之望,是依前揭規定意旨說明,聲請人之上開聲請,委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