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代表人
- 黃三桂(署長)
- 訴訟代理人
- 景玉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忠文即芯悅診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4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