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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49號

全民健康保險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表人
黃三桂(署長)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忠文即芯悅診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4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49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全民健康保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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