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冠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7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