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98號
- 原告
- 楊月雲
上列原告因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當事人(如原告楊月雲、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黃素津】),原告亦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且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例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訴訟標的(也就是原告是針對被告哪一件行政處分【如果是函文,其函文字號】、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表示不服)。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
二、另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前開所定補正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