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 代表人
- 李得全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周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得全為上訴人即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代表人原為黃榮峰,嗣本件判決於民國 103年12月25日送達上訴人,於上訴人提起上訴前,其代表人已於103年12月25 日由黃榮峰變更為李得全,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