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8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李明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98號

原告
楊月雲

上列原告因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當事人(如原告楊月雲、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黃素津】),原告亦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且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例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訴訟標的(也就是原告是針對被告哪一件行政處分【如果是函文,其函文字號】、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表示不服)。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

二、另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前開所定補正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8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