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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更一字第13號

森林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更一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靜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森林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本院103年度簡更一字第1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更一字第13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森林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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