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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行執字第7號

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行執字第7號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坤鎔
相對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表人
黃三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6 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此於行政訴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應具備之要件,未符要件且無從補正,聲請即非適法,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所屬臺北業務組(臺北市○○區○○路00○0號)強制執行,惟僅提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68號裁定,上開裁定為不利於聲請人之認定,且其內容非屬得為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7日裁定補正,裁定書業於103年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迄未補正,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行執字第7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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