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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66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66號

原告
李兩誠
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詹政良
訴訟代理人
楊茹婷
訴訟代理人
黃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16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12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6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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