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何瑞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遲琤起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6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定有明文。是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並提出補正「上訴理由」後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或繕本)各一份,如上訴人逾期未為上述補正,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