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66號
- 原告
- 李兩誠
- 被告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代表人
- 詹政良
- 訴訟代理人
- 楊茹婷
- 訴訟代理人
- 黃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16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12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