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57號
- 原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聖忠
- 訴訟代理人
- 洪千雅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勞動部
- 代表人
- 陳雄文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罰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於民國104年3月3日以勞局納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所為裁處罰鍰新臺幣8,032元之處分,而提起本件訴訟,惟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