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15號
- 原告
- 黃勝億
- 輔佐人
- 廖素芬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羅五湖
- 訴訟代理人
- 牛紅梅
- 訴訟代理人
- 黃粲閎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事件,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1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理由欄所載「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聲明陳述,於判決結果無影響,故不逐一論列,『且本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併此敘明。」,應更正為「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聲明陳述,於判決結果無影響,故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