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代表人
- 王信龍(司令)
- 訴訟代理人
- 賴政宇 應送達處所 桃園龍潭郵政91004號信
- 訴訟代理人
- 李肇晟 應送達處所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伶俐間退伍金事件,對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2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