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52號
- 原告
- 江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柏龍
- 被告
- 陸軍後勤指揮部
- 代表人
- 房茂宏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