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154號
- 原告
- 姜榮昇
- 被告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代表人
- 蘇福智
- 訴訟代理人
- 吳美惠
黃萍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154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事實概要欄所載「經警當場告知到案日期及處所」,應更正為「經警當場交付舉發違規通知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