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49號
- 原告
- 宮瑞義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代表人
- 陳嘉昌
- 訴訟代理人
- 高震宇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代表人變更,新任代表人陳嘉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