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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49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羅月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49號

原告
宮瑞義
被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代表人
陳嘉昌
訴訟代理人
高震宇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代表人變更,新任代表人陳嘉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49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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