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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再字第6號

勞工退休金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羅月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再字第6號

原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本院106年度簡再字第6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被告當事人欄所載「代表人羅五湖」,應更正為「代表人石發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再字第6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退休金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