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再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再字第6號
- 原告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本院106年度簡再字第6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被告當事人欄所載「代表人羅五湖」,應更正為「代表人石發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