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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00號

消費者保護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羅月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00號

原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新欽
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保護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嗣原告已聲請移送新北地院,依上開規定,經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00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消費者保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