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00號
- 原告
-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新欽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保護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嗣原告已聲請移送新北地院,依上開規定,經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00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消費者保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