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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4號

保險費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一佩
輔佐人
兼送達代收人
李鳳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保險費事件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4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4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保險費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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