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96號
- 原告
-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裕生
- 訴訟代理人
- 羅崇恩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李忠台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23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而原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又違規行為地在新北市三重區,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裁決書附卷可資,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