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6號

身心障礙差額補助費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6號

原告
國立臺灣大學
代表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乙○○○○○○○○○○間因身心障礙差額補助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查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未依上揭第57條規定,載列正確被告機關代表人及其地址(代表人之住居所可同被告機關地址);而原告代表人亦未依上揭第58條規定,於狀尾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均應補正之。原告並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6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身心障礙差額補助費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