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02號

確認公法上債權不存在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羅月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02號

原告
張居正
被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代表人
劉鑫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法上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被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代表人原為吳明鴻,嗣後變更為劉鑫楨,業據狀請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0號駁回,經原告提起抗告,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抗字第6號駁回確定,有相關訴訟救助案卷可稽。復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月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0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公法上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