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6號
- 原告
-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江朝國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玉蘭律師
- 被告
- 勞動部
- 代表人
- 林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罰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大同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嗣原告已聲請移送士林地院,依上開規定,經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