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41號
- 原告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 被告
- 臺灣高等法院
- 代表人
- 李彥文
上列當事人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於109年1月22日以108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未據原告聲明不服而確定在案,是原告仍應依法補繳本件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