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詠晴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月7日本院108年度稅簡字第1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