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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25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25號

原告
林榮逢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王綉忠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之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同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第1 、2 款規定甚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規範。

二、查,本件原告前經被告核定補徵稅額304,768 元、裁處罰鍰60,953元,並經被告於民國108 年4 月17日駁回原告復查之申請,復經財政部於同年7 月17日駁回原告訴願等情,有財政部108 年7 月17日台財法字第10813922740 號訴願決定書、被告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被告裁處書、被告108 年4 月17日北區國稅法二字第1080005164號復查決定書各1 份可參(見本院卷第26至41、44至48頁),原告對被告核定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部分一併聲明不服,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見本院卷第17、23頁),是本件爭執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共365,721 元(計算式:304,768 +60,953=365,721 ),依上開規定,自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被告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有被告網站資料足憑(見本院卷第85頁),依前開法律規定,即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25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