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87號
- 原告
-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韻如
- 訴訟代理人
- 梁景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宋雲揚律師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鄧明斌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本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2號民事訴訟審理原告與楊玉瑩等人間是否具有勞動契約關係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2號民事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
三、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內容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120號判決,就被告於107年1月29日以保退二字第10710003870號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2萬元之第1次裁處為實體裁判,認無違法而駁回原告之訴確定,已生撤銷訴訟既判力之確認效。是本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