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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87號

勞工退休金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邱士賓

原告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雲揚律師
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鄧明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本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2號民事訴訟審理原告與楊玉瑩等人間是否具有勞動契約關係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2號民事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

三、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內容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120號判決,就被告於107年1月29日以保退二字第10710003870號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2萬元之第1次裁處為實體裁判,認無違法而駁回原告之訴確定,已生撤銷訴訟既判力之確認效。是本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87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退休金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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