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7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 相對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代表人
- 周章欽
- 訴訟代理人
- 田家樂
上列當事人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7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108年度他字第7816號刑事偵查案件,於民國108年8月1日以告訴人身分,逕自法務部○○○○○○○,將聲請人以借提方式,傳喚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應訊一事,經提起行政訴訟,復由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70號行政訴訟事件受理;惟本件因屬檢察官所為之廣義司法權行為,非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事項,聲請人之訴,顯不合法。故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簡字第70號行政訴訟事件,因其訴不合法,顯無勝訴之望,有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情事,則其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