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2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黃翊哲

原告
曾勁元
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09年1月10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2ZBJ91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再適用第107 條第1項第7款所明定。而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09年1月10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2ZBJ91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雖原告併表示本件處分尚有同機關109年2月7日北市裁申字第1093013598號函,但核前開函文僅回覆原告陳述內容,及重申原處分意旨,非屬行政處分性質;且原告復陳明本件乃請求撤銷罰鍰及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堪認本件撤銷訴訟之標的應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09年1月10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2ZBJ919號裁決無誤。則上揭裁決既已於109年1月13日送達與原告處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依首開說明,原告就本件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期間,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方屬適法。詎原告直迨109年3月10日始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此有本院收狀戳為據,顯已逾上揭裁決送達後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又原告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不予另計在途期間,而本件亦無回復原狀之聲請事由,其遲誤法定不變期間,顯不合法。是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有起訴逾越法定期限情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 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並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裁判費3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22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