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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2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鄧德倩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109年度救字第2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規定(107年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務交流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六決議參照),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72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20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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