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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翊哲

聲請人
謝清彥
相對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代表人
周章欽
訴訟代理人
田家樂

上列當事人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7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108年度他字第7816號刑事偵查案件,於民國108年8月1日以告訴人身分,逕自法務部○○○○○○○,將聲請人以借提方式,傳喚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應訊一事,經提起行政訴訟,復由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70號行政訴訟事件受理;惟本件因屬檢察官所為之廣義司法權行為,非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事項,聲請人之訴,顯不合法。故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簡字第70號行政訴訟事件,因其訴不合法,顯無勝訴之望,有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情事,則其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7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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