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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97號

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范智達

上訴人
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表人
許鉦漳(局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采玉間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9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7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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