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 相對人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代表人
- 楊源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裁定,命當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院卷第89頁),該裁定業於110年12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3頁)。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