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號
- 聲請人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代表人
- 黃世傑(局長)
- 相對人
- 陳姵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56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62號、本院109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2,000元第一審證人日旅費 530元 上訴審裁判費 3,000元 合 計 5,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