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10號
- 原告
- 廖枝英
- 被告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代表人
- 李伯璋(署長)
- 現住臺北市○○路0段00巷00弄00號之 0(0樓)
上列當事人間保險費事件,原告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衛部法字第110000745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又訴願事件,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訴願法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77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保險費事件,係於民國110年1月6日收受衛生福利部之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定書,此有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於訴願可閱卷第17頁可稽。計其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110年1月7日起算,算至110年2月5日(星期五)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10年2月19日始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有訴願書所蓋戳章(附於訴願可閱卷)可按,訴願決定以其訴願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不予受理,自無不合。原告復對之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