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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10號

保險費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廖枝英
被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表人
李伯璋(署長)
現住臺北市○○路0段00巷00弄00號之 0(0樓)

上列當事人間保險費事件,原告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衛部法字第110000745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又訴願事件,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訴願法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77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保險費事件,係於民國110年1月6日收受衛生福利部之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定書,此有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於訴願可閱卷第17頁可稽。計其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110年1月7日起算,算至110年2月5日(星期五)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10年2月19日始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有訴願書所蓋戳章(附於訴願可閱卷)可按,訴願決定以其訴願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不予受理,自無不合。原告復對之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10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保險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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