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號
- 抗告人
- 陳炯榮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0年3月3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聲字第2號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0年3月3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