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83號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黃子溎

原告
王友學
被告
代表人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上列當事人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就i原券抽籤結果不服,對被告原住民族委員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乃對於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屬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情形;次查,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新莊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83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