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83號
- 原告
- 王友學
- 被告
- 代表人
-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上列當事人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就i原券抽籤結果不服,對被告原住民族委員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乃對於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屬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情形;次查,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新莊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