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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7號

請求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子溎

抗告人
即聲請人
羅昇雲
即聲請人
被 抗 告人
即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 住同上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一、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抗告人向本院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日以111年度停字第7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不服而提起抗告。

二、按交通裁決之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72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抗告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停字第7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