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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號

其他請求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范智達

聲請人
黃鎮華
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代表人
郭曉蓉(分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其他請求事件,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回復聲請人合法房地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同法第3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本院強制執行回復聲請人合法房地登記。經核係聲請人與相對人之間回復建物登記事件強制執行之爭執,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之規定,由民事法院管轄,行政法院並無受理權限。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其他請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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