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黃鎮華
- 相對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代表人
- 郭曉蓉(分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其他請求事件,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回復聲請人合法房地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同法第3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本院強制執行回復聲請人合法房地登記。經核係聲請人與相對人之間回復建物登記事件強制執行之爭執,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之規定,由民事法院管轄,行政法院並無受理權限。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