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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2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2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宋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俊雄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俊雄因犯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經附表編號1至14所示法院分別判處該表編號1至14所示之刑確定,爰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為附表編號14所示犯行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規定,為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無涉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如有新舊法比較,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有期徒刑之應執行刑最長不得逾20年,惟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提高為30年,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三、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陳琪媛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2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