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2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宋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俊雄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俊雄因犯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經附表編號1至14所示法院分別判處該表編號1至14所示之刑確定,爰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為附表編號14所示犯行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規定,為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無涉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如有新舊法比較,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有期徒刑之應執行刑最長不得逾20年,惟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提高為30年,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三、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