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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5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5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戴進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進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進發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 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 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定在案,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簡字第3311號、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200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意旨,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確定日│
│號│      │        │期    ├───────┤期    │期    │
│  │      │        │      │ 案        號 │      │      │
├─┼───┼────┼───┼───────┼───┼───┤
│ 1│竊盜  │有期徒刑│100年3│臺灣板橋地方法│100年5│100年6│
│  │      │5月     │月17日│院            │月2日 │月13日│
│  │      │        │晚間11├───────┤      │      │
│  │      │        │時    │100年度簡字第 │      │      │
│  │      │        │      │3311號        │      │      │
├─┼───┼────┼───┼───────┼───┼───┤
│ 2│竊盜  │有期徒刑│100年3│本院          │100年6│100年7│
│  │      │3月     │月26日├───────┤月14日│月18日│
│  │      │        │上午10│100年度簡字第 │      │      │
│  │      │        │時15分│2001號        │      │      │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5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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