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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2349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呂寧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349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受處分人
昌宏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志章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文字,均更正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1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按汽車裝載時,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前揭法條之引用,均誤載為道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故均更正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1款」。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呂寧莉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234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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