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23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349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受處分人
- 昌宏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志章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文字,均更正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1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按汽車裝載時,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前揭法條之引用,均誤載為道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故均更正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1款」。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