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9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91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廖素珠
- 被告
- 彭龍三
- 被告
- 陳冠斐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蒞庭檢察官姓名欄內關於「檢察官林彥君」更正為「檢察官林彥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蒞庭檢察官姓名欄內關於「檢察官林彥君」係出於誤植,更正為「檢察官林彥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