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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352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雷淑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35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宗元

上列被告因犯贓物罪,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偵字第三九三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宗元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補充記載「張宗元前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少連易緝字第一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於九十年七月九日確定,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入原臺灣桃園監獄(現業已改制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復於九十、九十一年間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七四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八月、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月,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確定,應於九十四年一月十日接續上開二罪執行,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又於九十六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一三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確定,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犯罪事實第四行至第五行關於「於九十七年八、九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之記載應更正為「於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晚上十時十五分許起至同年九月三日七時二十分許期間內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某處工寮內」、犯罪事實第六行關於「返回王森」之記載應更正為「返回王森福」、犯罪事實第九行關於「十時十五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七時二十分許」證據第一行關於「業據被告張完元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之記載應更正為「業據被告張宗元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證據第四行至五行關於「原名臺北縣政府」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名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證據刪除關於「現場勘察採證同意書」之記載、證據增加記載「被告於本院訊問期日中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查被告前於八十八年間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少連易緝字第一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於九十年七月九日確定,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入原臺灣桃園監獄(現業已改制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復於九十、九十一年間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七四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八月、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月,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確定,應於九十四年一月十日接續上開二罪執行,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又於九十六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一三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確定,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不思循合法正當途徑獲致財物,一時貪圖方便,而收受他人失竊之贓物,兼衡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於他人財產所生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雷淑雯

書 記 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352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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